关于医保患者医疗操作管理规定
2017-05-16 15:40:11 来源: 作者: 【 】 浏览:1701

根据省、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现将我院医保患者医疗操作管理规定通知如下:

(一)熟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熟练掌握基本医疗保险三大日录,自觉履行定点医院服务协议。

(二)认真核对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证、社保卡、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相关资料,防止冒名就医、住院等现象。

(三)病历记录及时、准确、完整、清楚。 各项检查、化验、治疗、用药及出院带药等项目都要在医嘱中进行真实、详细、完整的记录,各项检查化验报告单收载齐全。

(四)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不开大处方,不滥检查,不诱导过度消费,不降低服务质量。

(五)坚持首诊负责制,执行逐级转诊制度,不得诊断升级,不得推拒收危重病人,不得以各种借口使参保人员提前或延迟出院。

(六)严格遵守目录外用药、诊疗项目等政策规定,严格执行病人(或家属)告知制度、签字同意制度和门诊规定病种用药及住院病人出院带药的规定。

(七)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严禁将不符合住院标准的参保患者收入住院治疗。 不得在患者住院期间开搭车药、串换药品等。

(八)医疗保险有关指标规定:

1.医疗保险目录内西药备药率,三级医院应在85%以上;目录内中成药备药率三级医院应在65%以上。

2.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大型仪器设备检查阳性率:三级和专科医院应大于65%。 単项阳性率:CT检查阳性率应大于60%,MRI检查阳性率应大于70%, 彩色超声多普勒检查阳性率应大于 60%。

3.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原则上应控制在:三级医院小于50%。

4. 参保患者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满意率应大于 85%。

5.参保人员住院人次占门(急)诊人次的比率:三级医院一般不超过5%。

6.参保人员出院后15日内(急、危、重症患者除外)因同一病种再次到该医院或其他定点医院住院的,该参保人员再次住院的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诱导或强制其出院的医院当月应拨付医疗费用中扣除。

7.参保人员出院带药量:急性疾病限3天量,慢性疾病限7天量,最长不超过2周量,享受特殊疾病门诊待遇的参保患者出院时,不得带享受特殊疾病待遇的疾病用药。


】【打印关闭】 【返回顶部
分享到QQ空间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