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
2021-03-01 10:54:49 来源: 作者: 【 】 浏览:1643

各科室、病区:

    根据省医保局要求,自2021年3月1日起,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国家药品目录(2020) 》,医保结算系统已切换至2020版药品目录,现将2020版国家药品目录发送至各科室病区桌面,请各科室病区认真学习,及时查询药品限定支付条件,及时勾选自负标志及签署自费知情同意书,确保临床用药准确无误!

医疗保险处 医务处 护理部 药学部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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